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修改或者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告。

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可以采取集中修改或者废止的方式,对多部法规一并提出法规修改或者废止案。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