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指导和督促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起草工作要求,做好有关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按时提出法规草案。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