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十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二条有效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决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开展立法后评估。评估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议意见建议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完善配套制度或者加强法规实施工作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两个月内向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处理情况。研究及处理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