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开采、处置砂石资源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举报属实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