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禁止从事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在湿地范围内采砂、采矿、取土或者修筑设施;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采取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擅自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六)捡拾、破坏鸟蛋、鸟巢等干扰鸟类繁殖,或者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
(七)擅自引进、放生外来物种;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