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第四十七条有效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