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科学技术人员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者以其提供的技术服务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投资的,应当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取得合法收益。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