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农业科学技术组织开展公共所需的关键技术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农业科学技术组织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