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有效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和其它条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管理和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