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有偿使用的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的,可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补交租金的,租金标准可按政府定期公布的划拨用地年租金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