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有偿使用的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土地使用者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合同,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租金。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