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或者抵押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