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或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租金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