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租赁第二十四条有效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