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森林、林木、林地管辖权限核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