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五百户(含本数)以上,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二百户(含本数)以上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