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采取暴力、威胁、违法拆除房屋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以及非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房屋征收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