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以受委托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