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货币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征收持有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浮房权属证书的住宅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征收公益事业用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供热、通信、电力、燃气、给排水等公用设施被拆除的,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