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补偿第三十四条有效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划要求,需要改变产权调换地点、安置层位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