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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评估

第二十六条

有效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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