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称各单位)及个人从事各种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