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资源、地表植被的破坏和损失。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