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资源、地表植被的破坏和损失。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