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八条有效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申请二级资质初审,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四)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