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申请二级资质初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四)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