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