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已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对可能出现的遗留问题,应当在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中明确责任方。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在转让合同签订后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