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