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划定第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同级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永久基本农田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永久基本农田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规划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