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监督等保护工作的统一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护、质量监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