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