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收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