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