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