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在事前报告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