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