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