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公共交通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其他组织和人员发布违法信息提供便利。

公共交通经营者发现他人利用其服务平台传播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或者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