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和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评比、表彰、培训、考核等活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