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律师、调解、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行业组织为中小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