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市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龙头,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骨干,公益性和专业性社会化服务机构为成员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免费或者低成本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