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市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龙头,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骨干,公益性和专业性社会化服务机构为成员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免费或者低成本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