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节能环保型等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鼓励中小企业建设绿色工厂,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开发绿色设计产品。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