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科学养育观念,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主动学习心理健康知识,理性确定未成年人成长预期,尊重孩子心理发展规律,疏导化解未成年人的负面情绪,提高未成年人应对挫折的能力。

学校应当关注未成年人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导学校与家庭、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建立心理健康支持协作机制,共同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宣传教育,畅通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及时转介、诊断、治疗。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