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