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业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