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权发生转移和登记内容变更、用作抵押、报废以及农业机械操作(驾驶)人员换证、补证、注销证件的,应当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