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