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设和维护气象灾害防御必需的设施、设备,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处置情况。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