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和执法能力建设,强化农产品综合性检验检测队伍建设和培训,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数字化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