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一条有效对特色小宗作物或者新的有害生物,确需使用农药但尚无登记农药可用的,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用药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