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一条有效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前,可以事先与有关机关和组织沟通联系。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根据代表要求,及时通报工作情况,解读政策,提供所需材料,协助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